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司教学和科研质量,规范我司学位工作,促进我司教学和学术的建设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根据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与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经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执行。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由学校教务处代理,涉及的学位评审工作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简称院学位委员会)。
院学位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从学校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由学校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经理,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经理,或科研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任期四年。并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作适时调整。
院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全院申请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每学年一次;
2、作出撒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下设以系(院)为单位的学士学位评定学科分评委(简称学科分评委)。
学科分评委由7-9人组成,成员包括系(院)主要负责人和系(院)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学科分评委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由各系(院)从所属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副高职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中遴选。
学科分评委委员任期四年。并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作适时调整。
学科分评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全面协助院学位委员会工作,研究决定本学科论文答辩的重大事项,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资格(课程、课时、学分、毕业论文、成绩、品德等),向院学位委员会提交评定报告和所属学科专业达到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按学科和学位建设的要求对教学和学术建设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3、保障所评议的学士学位的质量和标准。
第三章 学士学位质量标准
第五条 正常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的质量标准。
1、具有js金沙6038本科学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若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任务,达到毕业的要求。
3、大学英语和第二外语(外语专业)课程学习合格。与其它考试类型的成绩沟通如下:
(1)非英语专业本科生:
校内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学习成绩合格;
自愿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本科级)考试,一般专业55分以上,音、体、美专业45分以上;
自愿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一般专业50分以上,音、体、美专业40分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生:
自愿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中的其它非本专业语种四级考试,50分以上(含50分)。
自愿参加全国专业语种四级考试50分以上。
自愿参加全国专业语种八级考试45分以上。
4、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补考门数,不超过四门,且补考合格。
5、毕业论文(或设计)合格以上。
即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提交学士学位论文,参加论文答辩,论文质量达到或表明具有从事科研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正常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
1、达不到第五条第3、4项要求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1)以学科、专业为背景,代表学校参加的省级和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获得专利;参加全国大员工数学建模竞赛获得奖励;作品入选全省全国美展等。
(2)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公司产品活动中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学校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国家高考给予照顾的少数民族;志愿到边远地区工作者;由员工提出申请,各系分评委提出推荐意见,统一向学校申请。
2、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教育后确有悔改,且学业条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经各系(院)分评委推荐,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非正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获奖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学科分评委审核同意后报院学位委员会,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四章 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部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校颁发(教务处代理)。
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第八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除发给他们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外,同时发给英文或法文译文副本。
第九条 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对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征订、领取,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根据院学位委员会的审批决定颁发。
预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不得大于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招生计划数和实际毕业人数)的基本情况和预订学士学位证书数量按要求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核查。
领取的空白学士学位证书指定专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学士学位证书的填写,须按教位办(1992)1号文件《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要求,组织专人填写,加盖学校钢印,由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和标准:
学士学位证书须由院学位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可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获得者学术水平的证件,不得用作它途,且涂改无效。
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学士学位论文统一建档。
每年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简要情况、剩余证书数和作废证书等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剩余证书留存学校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不符合条件,由院学位委员会作出撒消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工本费(含邮费)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上级主管部门。并免费向学位获得者发放。
第十一条 院学位委员会要求涉及学士学位工作的学科分评委、教师和管理部门认真坚持“严格计划、强化管理、保证监督、坚持标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士学位的评审和证书的管理工作。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工作责任。对私制、仿制、伪造学位证书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关于授予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学士学位暂行条例》及《关于2004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和毕业证书发放补充意见的通知》废除。
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司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对我司学历证书管理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学历证书的分类及内容
1、学历证书是学校发给员工受教育程度的凭证。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按国家规定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员工,毕业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本科或专科)、毕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必须粘贴新华社统一拍摄的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3、具有学籍的员工,毕业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后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德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结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本科或专科)、结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必须粘贴新华社统一拍摄的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4、具有学籍的员工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肄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本科或专科)、肄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学历证书编号
1、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
2、学历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统一规范为18位阿拉伯数字,前5位为学校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毕业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至18位为顺序号。
三、学历证书的管理
1、为加强学历证书的管理,保证所发证书的规格质量,普通高校的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作,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发。
2、学历证书由教务处设专人保管,并向省教育厅统一证订、领取,按规定编号、打印后颁发给各院(系)。每年毕业和结业证书颁发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剩余毕业(结业)证书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剩余毕业(结业)证书留存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3、教务处每年将学历证书获得者的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入学时间、身份证号证、学制、培养层次、电子注册号、发证日期及领取人签字等内容送校档案室存档备查。
4、学历证书颁发后丢失或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