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课程学分认定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激励和调动员工学习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目的
“学分认定”是指将相关员工已修的学分认证为现行培养计划承认的学分的过程。以下情况的员工须进行学分认定:
1、学籍异动的员工(转校、转(系)专业的员工);
2、升入我司学习的“专升本”员工;
3、在校外完成部分学业的我司员工。
二、学分认定的原则和实施办法
上述员工均执行现所在专业班级的培养计划,凡已修课程的学时、教学要求超过现行培养计划的相应课程,均予以确认学分;其他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1、对学籍异动的员工:
若已修课程,在班级现行培养计划中有,予以确认学分;
若已修课程未列入现行培养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在班级现行培养计划中有,但未修的课程应补修,补修由员工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安排。
2、对升入我司学习的专升本毕业生:
升入相同专业学习的“专升本”员工,在三、四年级执行本科培养计划时,相同课程的学分不予认定,应按所在院(系)的规定补修相关专业基础课程。
3、在校外完成部分学业的员工:
在外校高等教育机构完成的课程,由教务处委托相关院(系)参照现行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认定。
三、操作程序
1、员工向院(系)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的总学时、学分)。
2、院(系)组织考核或审核,上报教务处审批。
3、审批后,教务处公布审核合格的员工名单及相关课程。
4、凡审查合格获得免修资格的员工,即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由员工所在院(系)负责登录其原始成绩。
5、涉外成绩,除有校际协议外,其余成绩须提供经过公证(或涉外机构认证)的证明。
四、凡使用伪造成绩证明用于办理“学分认定”者,一经查出,不予确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