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金沙6038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13号令《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的精神,落实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任务,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各教学环节的监控力度,确保公司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学校决定建设并完善院、系两级督导制。为规范我司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院督导组,各系成立系督导组。
js金沙6038院、系两级督导组,是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常设组织机构。院督导组在主管教学副经理和教务处的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及教学环节进行检查、督促、研究、指导和评价。系级教学督导组及督导人员在所属系的领导下开展本系的教学督导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务处和院督导组的指导。
第三条 js金沙6038两级教学督导人员:由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及教学改革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教学评估能力、作风正派,在教师中有较高威望、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组成。教学督导人员年龄一般控制在65岁以内。院督导组成员由教务处推荐、审定,报主管教学副经理审批后,由教务处办理聘任手续,一年一聘。
第四条 院督导组设组长一名,组员5-7人,人选由教务处推荐,经主管教学的副经理审批确定。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系级督导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设组长一名,产生办法由各系确定。
三、工作职责
第六条 院督导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每年度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系督导组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书面),并定期向教务处和院领导汇报督导工作。
第七条 系督导组组长,负责制定系每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及计划的组织实施,其工作除向系领导负责外应及时向院督导组反馈,学年终进行年度总结。
第八条 院级督导组人员分别负责联系各教学单位,并配合系级督导人员与系领导研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第九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调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关于素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实施、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的完成情况和教研活动情况。在教改方面是否有计划有目的推进课堂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是否提升教学质量。
2、采取随机听课方式深入课堂、实验室检查了解教学运行情况。院教学督导人员每学期听课40—60节,系教学督导人员每学期听课20—30节,作好听课记录,认真填写听课表,并与被听课教师及时交换教学意见,切实发挥督与导的作用,被督导的重点对象是中青年教师,尽力做到全员覆盖、全程覆盖。
3、院督导组配合教务处检查教师的备课情况和开展课外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情况。
4、及时向学校、教务处领导反映教学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5、参加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教师的教案抽查等工作。
6、参加院、系召开的有关教学工作的会议。
7、参加教务处每学期召开的教学信息员反馈会,了解教学动态。
8、每学期18—19周分析整理本学期教学督导情况,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学校领导及教务处。
系级督导组成员的基本职责与上相同,只是在本系内运行。
第十条 院督导组成员在完成基本工作职责的同时,应积极配合教务处开展教学相关环节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院、系两级教学督导成员在深入教学第一线中要注意发现教学先进典型,总结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促进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
第十二条 教务处每年召开院教学督导人员座谈会一至二次,听取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各系应为督导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四、经济待遇
第十四条 院教学督导人员的酬金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定期付给(系级督导人员的工作业绩纳入本人工作量,参加系内的酬金分配)。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