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公司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js金沙6038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公司党委会和董事长办公会是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条重大决策的主要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六)学校团队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七)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
(八)公司党政和全校性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九)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地(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奖励事项;
(十一)学校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订和调整;
(十二)学校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三)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四)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五)国内国(境)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六)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七)后勤工作中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确定;
(十八)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的主要事项:
(一)处级后备干部的审定;
(二)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聘任);
(三)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四)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省级以上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五)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六)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事项:
(一)未列入预算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二)学校土地、房屋以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三)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主要事项: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整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
(三)学校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学校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五)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根据议题,以公司党委会议或者董事长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决策机制、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决策的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等规定按照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或者董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之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党院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js金沙6038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公司党〔2006〕24号)同时废止。各二级学院、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党政办公室和纪委监审处备案。